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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赣州自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方永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自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永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856号原告:赣州自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隐龙山庄10栋27号。法定代表人:宗勇,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方永进,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自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永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自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侯晓翔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