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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百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百佳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104国道高新技术开发区南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侯修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涛,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新泰市翟镇百佳百货超市,住所地新泰市翟镇董家庄南济临路*号。经营者:董合亮,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超市经营者,住新泰市。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百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