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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思军与卢亚玲、付达军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军,卢亚玲,付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军,男,198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卢亚玲,女,197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付达军,男,1975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思军与被执行人卢亚玲、付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渝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思军于2017-09-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该案执行依据未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思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罗自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