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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1044鲍周鹏与季燕青、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周鹏,季燕青,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044号原告:鲍周鹏,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燕青,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王浩,男,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鲍周鹏与被告季燕青、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鲍周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周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鲍周鹏已预交),由鲍周鹏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