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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与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352号原告: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0684401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西湖大楼**幢***室。法定代表人:苏茂松,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6037707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南门解放街。法定代表人:邱玉开,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纪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所欠付的服务费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海川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