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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大福、刘春旭与黄加洪、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福,刘春旭,黄加洪,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大福,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刘春旭,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3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黄加洪,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黄加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大福、刘春旭与被执行人黄加洪、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465130元,执行费6877元。本案在诉讼阶段,经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但车辆至今未扣押到案,故本案暂无处置权。执行阶段,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