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滕世恩、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世恩,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52号申请人滕世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曲琛,董事长。申请人滕世恩与被申请人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胶民初字第535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土地一宗(保全价值500万元),并查封担保人高先绪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新城水岸府邸小区4号楼1单元1402号的房产一处(胶私自第号)、张敏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148号4号楼602户的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李洪青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148号2号楼2单元402户的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韩琴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温州路1778号太和旺邸A区29号楼1层103户房产一处。现因案件已经审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土地的查封及担保人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5)胶民初字第53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青岛凯威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土地一宗(地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高先绪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新城水岸府邸小区4号楼1单元1402号房产一处(胶私自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张敏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148号4号楼602户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李洪青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148号2号楼2单元402户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韩琴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温州路1778号太和旺邸A区29号楼1层103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