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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余亚楠与张超、谭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楠,张超,谭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98号原告余亚楠,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谭小霞,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余亚楠诉被告张超、谭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诉称,2017年2月10日,被告张超向其提出借款100000元用于开设饭店,原告同意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谭小霞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0日起,暂定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就本案现有材料,二被告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亚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