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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金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86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章,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赌博,于2013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皇冠假日酒店一楼大厅,被告人林金章趁被害人王某醉酒躺在大厅沙发睡觉之际,窃走被害人王某放于身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067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被告人林金章于2017年8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本院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8月20日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林金章盗窃其手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金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林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时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金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林金章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金章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金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永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文斌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张建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