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志雄与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雄,陈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2893号原告:黄志雄,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家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黄志雄诉被告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雄、被告陈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陈家明辩称:已经还了14000元,只欠21000元。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陈家明于2016年4月1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志雄借款35000元,后归还了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借原告35000元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借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还款,双方一致确认还款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6000元(35000元-9000元),应于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予以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给原告黄志雄;二、驳回原告黄志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陈家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