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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某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364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