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晓绿、韩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绿,韩海涛,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74号申请执行人许晓绿,女,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景松,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韩海涛,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敬,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韩海涛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晓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海涛、刘敬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1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