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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芳超与贾海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超,贾海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345号原告:杨芳超,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海星,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杨芳超与被告贾海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芳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芳超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