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志军与李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军,李永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144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斌,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李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0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