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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777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刘庄村。投资人:闫双来。被告:闫双来,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崇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