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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玖胜诉被告杨志彬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玖胜,杨志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02民初3815号原告:吴玖胜,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9日,湖南省汨罗市人,高中文化。被告:杨志彬,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吴玖胜诉被告杨志彬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4400元及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吴玖胜系湘之顺物流的经营者,被告杨志彬因经营锦和家具广场需要多次在原告经营的物流经营部托运家具。累计欠运费1144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物流费10万元整,承诺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初付清。被告又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货款及运费144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两张,用于证明被告欠货款及运费114400元的事实。被告杨志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玖胜系湘之顺物流的经营者,被告杨志彬在原告处运输货物,于2016年3月30日结算确认欠付原告物流费用10完整,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吴玖胜(湘之顺物流)物流费用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具体还款履行时间2016年10月份之前。此据杨志彬2016.3.30.”。后被告又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吴玖胜货款和运费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于2017年5月10日付清。”,后因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费用,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及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的物流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物流费用114400元。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2016年10月前及2017年5月10日前)到期后,均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物流费用和货款,事属违约,并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该损失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物流费114400元及资金被占用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志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是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志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玖胜支付货款及运费1144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相应本金付清之日止,14400元从2017年5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相应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杨志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