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恢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荣,王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蒙东毅,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梁荣,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王小玉,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荣、王小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7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依法申请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荣名下的“贵港美鸥999”号船,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桂72执恢15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梁荣名下的“贵港美鸥999”号船。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港美鸥999”号船的扣押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贵港美鸥999”号船的扣押;二、终结(2016)桂7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