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玉云与陈鸿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云,陈鸿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许玉云,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鸿耀,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许玉云申请执行陈鸿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97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