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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厚平、袁国华等与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平,袁国华,陈蕊蕊,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002号申请执行人黄厚平、袁国华、陈蕊蕊等132人。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汝雄飞。申请人黄厚平、袁国华、陈蕊蕊等132人诉被申请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908-20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940939.4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至期,因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厚平、袁国华、陈蕊蕊等132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40939.40元,执行费4180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工人代表黄厚平、袁国华、陈蕊蕊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908-203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