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王钦来、朱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王钦来,朱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144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钦来,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桂英,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王钦来、朱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钦来、朱桂英共同返还原告陈成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钦来、朱桂英于199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离婚,于2015年1月23日登记复婚。2017年5月8日,被告王钦来向原告陈成龙借款1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钦来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原告陈成龙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钦来、朱桂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成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由被告王钦来、朱桂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