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成栋与唐山首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栋,唐山首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745号原告:郑成栋,男,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飞,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首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泽北路513号。法定代表人:谷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郑成栋与唐山首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成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成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计2697.5元,由郑成栋负担。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