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时如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时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826-1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孙召乡北1公里处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87111443R。被执行人时如红,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龙口村当街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050533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时如红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时如红的财产共有人时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龙口镇营业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时如红的财产共有人时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龙口镇营业所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