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玉琴与林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琴,林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琴,女,197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国雄,男,1977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刘玉琴与被执行人林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丽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闽0304执1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雄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确定该车辆的具体位置,使本院无法扣押上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林 帅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