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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9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韦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韦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94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杨,北京市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韦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起诉称:2012年9月24日,被告韦平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韦平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招商银行多次催款,被告仍未予以清偿。故招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韦平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18385.08元(截止到2017年5月5日,欠款本金73813.33元、利息18309.39元、滞纳金及费用26262.36元),上述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韦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的必备要件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现招商银行起诉韦平,但未能向本院提交韦平有效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此种情况下,本院依现有材料无法确认韦平的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招商银行要求韦平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 颖人民陪审员  罗春林人民陪审员  杨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璐-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