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林、潘志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覃林,潘志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158号原告:义乌市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二区18幢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林,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江县。被告:潘志彬,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县。原告义乌市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林、潘志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