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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宗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44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宗奇,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宗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宗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贺宗奇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106国道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世纪新峰水泥厂门前路段时,因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且在避让前方车辆时采取紧急措施不当,导致与对向驾驶新鹰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殁年65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贺宗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贺宗奇向公安机关投案。鄂J×××××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童永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童永辉垫付了50,000.00元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宗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收据;证人刘某的证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宗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宗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宗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1,000,0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被害人家属的相关损失可得到赔付,故对被告人贺宗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宗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姜 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