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172连广昌与汤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广昌,汤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5172号原告:连广昌,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汤荣兵,男,成人,住句容市。原告连广昌与被告汤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连广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广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连广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