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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傅胜红、曹增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胜红,曹增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财保100号申请人:傅胜红,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曹增产,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傅胜红与被申请人曹增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傅胜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增产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增产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财保100号金华大昌王五元停车场:关于申请人傅胜红与被申请人曹增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曹增产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办案民警:金晟汪卫平联系电话:824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