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102号原告: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镇蒲圩村。法定代表人:付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银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雎思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于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镇江富浩玻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