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62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宁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6月3日被羁押,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盛宏,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黄盛宏、被害人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已婚)与被害人韦某于2015年7月在网上认识并恋爱。自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方某虚构怀孕的事实,并对韦某谎称已在香港为其生了孩子,随后方某以做生意及生小孩给小孩看病等借口多次向韦某要钱,共计骗取韦某25万元人民币,用于补贴自己与丈夫梁某经营的加工厂日常运转开销。2017年5月3日,方某在微信上声称有了别人孩子,韦某向其索要孩子,方某先是声称孩子已经死亡,又谎称孩子在西乡人民医院流产继续欺骗韦某,并给韦某写下一张25万元欠条,承诺分期还款,但一直不履行承诺。2017年6月3日22时许,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方某当天到新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记录、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称犯罪数额中应扣除被告人方某以其哥哥工厂生意不好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的2.9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方某当庭称涉案的25万元有一部分是自己用了,有一部分是用于其和我老公所开的加工厂,并未用于其他用途。上述2.9万元并未用于其哥哥工厂的生产经营,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方某退赔被害人韦瑞东人民币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于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