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与李江宁、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江宁,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75号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江宁,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邢芳芳,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本院在审理XX与李江宁、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邢芳芳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