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与李江宁、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江宁,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75号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江宁,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邢芳芳,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本院在审理XX与李江宁、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邢芳芳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