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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智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智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85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智瑞,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智瑞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智瑞瑞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韦智瑞在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3号三和棋牌室内,因琐事与朱某1发生口角,后二人至该棋牌室门口进行互殴。期间,被告人韦智瑞瑞拳打朱某1头面部,致使被害人朱某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筛骨垂直板骨折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韦智瑞瑞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智瑞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智瑞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智瑞瑞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韦智瑞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智瑞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智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高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