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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野,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胡开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永安、姜前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野及其辩护人潘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9日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纱帽街派出所民警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米亚城市旅馆2062号房间进行清查时,在被告人周野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一包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经称量、取样送检,查获的毒品共重15.07克,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相关书证;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周野的供述和辩解;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175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0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中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