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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747于霞与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刘中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747号原告:于霞,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艳,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于霞与被告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霞与被告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中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回对被告刘中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霞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