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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灵钧与被告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灵钧,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675号原告:石灵钧,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曹海伟,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8385230T,住所地南京综合保税区综康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飞,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石灵钧与被告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石灵钧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灵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灵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