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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祥定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36号罪犯张祥定,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祥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依法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六月至二0一七年八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17分,表扬四次。此次呈报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祥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祥定属于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