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小琴与吴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琴,吴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1314号原告:叶小琴,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被告:吴少云,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叶小琴与被告吴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好,被告自愿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琴撤回对被告吴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计3928元,由原告叶小琴负担。审判员 赖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