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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6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永超、卢学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超,卢学涛,邢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6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永超,男,汉族,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卢学涛,男,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邢树俊,女,汉族,住冠县,系被执行人卢学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执行人卢学涛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买受人翟强(身份证号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卢学涛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邢广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