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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胜清、才佳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清,才佳飞,才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97号申请人刘胜清,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被执行人才佳飞,男,1980年11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才运明,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胜清与被执行人才佳飞、才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才运明工资卡已冻结,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