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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瑞勋与王代会、黄虎、黄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勋,王代会,黄虎,黄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39号原告:黄瑞勋,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代会,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黄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黄钟,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黄瑞勋与被告王代会、黄虎、黄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黄瑞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瑞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