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欧阳志和、刘兆男等与王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志和,刘兆,杨景峰,欧某1,欧某2,王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申请执行人刘兆男,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申请执行人杨景峰,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申请执行人欧某1,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申请执行人欧某2,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被执行人王建雄,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和等人与被执行人王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建雄、程友恒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雄、程友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