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小江与余晓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江,余晓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小江,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被执行人余晓弟,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丁小江与余晓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晓弟有财产,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余晓弟的财产予以冻结、解冻、划拨、查封、解封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