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民申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新乡市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水长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新乡市电器开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水长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十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电器开关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申爱龙,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天水长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公司申请再审称,天水公司提交的订货传真上的署名赵四季,与赵世季实为一人,系开关厂采购科长,一、二审法院均未进行核实,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天水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天水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四季与赵世季是否为同一人,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天水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天水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但在本案复查过程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依据天水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关厂欠款的事实,故生效判决驳回天水公司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水长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