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兴江与严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江,严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96号原告:刘兴江,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严德友,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刘兴江与被告严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之后,原告刘兴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兴江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