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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兴江与严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江,严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96号原告:刘兴江,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严德友,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刘兴江与被告严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之后,原告刘兴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兴江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