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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德富申请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亿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酒厂、黑龙江鑫龙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华茂饲料有限公司、高俊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富,杜尔伯特蒙古族族自治县鑫亿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酒厂,黑龙江鑫龙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华茂饲料有限公司,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姜德富,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桂民,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族自治县鑫亿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俊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酒厂,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俊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俊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华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俊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俊英,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