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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任均、肖爱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任均,肖爱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任均(曾用名刘任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爱国,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租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刘任均因与被上诉人肖爱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9月12日向刘任均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了其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刘任均收到《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任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炬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