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松茂、赖愈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茂,赖愈招,雷灿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316号之一申请人:李松茂,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李松茂,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邹满英,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赖愈招,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雷灿煌,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李松茂与赖愈招、雷灿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闽0481民初33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松茂、邹满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永安市新岭路368-2号1-1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09525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未发生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或可能赔偿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松茂、邹满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永安市××号××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永国用(2010)第50281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美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