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忠缘与刘楚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缘,刘楚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1130号原告陈忠缘,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被告刘楚东,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缘与被告刘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忠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陈忠缘承担。审判员 郭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