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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W12室。法定代表人:章跃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长堰村710号。法定代表人:王爱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谦,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睿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舟岸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居睿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舟岸公司派员工到居睿公司协商时人员遭到对方殴打,希望居睿公司赔偿医药费。居睿公司辩称,不同意舟岸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居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舟岸公司返还居睿公司合同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舟岸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1日,舟岸公司为甲方、居睿公司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广告刊登合同》,双方约定就九龙仓兰亭小区乙方选择广告合作方式为社区驻点样与样板间展示,小区内场地位置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楼XX小区,场地面积113平方米,场地使用时间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费用5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为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5万元给甲方,合同签订即日起一周内乙方应当全部付清款项。其他约定中提及:在双方活动期内,只允许包括居睿公司旗下品牌在内最多三家家具相关公司或企业进入九龙仓兰廷小区内进行宣传推广等相关活动,另外两家家具公司产品不得与树之园家具产品风格类似,不允许其它家具企业以任何形式在该小区做销售及宣传活动。落款处甲方由法定代表人章跃明签名并加盖舟岸公司公章,乙方加盖居睿公司公章。同日,居睿公司通过王某账户向章跃明支付合同预付款50,000元。2017年1月14日,舟岸公司向居睿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舟岸公司由于九龙仓兰庭(廷)项目无法执行,约定于2017年1月19日退还树之元(园)家具广告费用5万元整。落款处由章跃明签名并加盖舟岸公司公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广告刊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居睿公司按约向舟岸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但舟岸公司未能按约向居睿公司提供广告发布场地,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舟岸公司向居睿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承诺限期向居睿公司退还全部预付款,但到期并未践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居睿公司要求舟岸公司向其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判决:舟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睿公司返还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舟岸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刊登合同》合法有效,舟岸公司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舟岸公司的上诉理由并不构成其拒绝返还50,000元的有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舟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