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凤群、刘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樊凤群,刘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9833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3幢6楼9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女,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桥,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樊凤群,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波,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凤群、刘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61.5元,由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妍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毅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